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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林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莱特子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林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士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莱特子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余泽光。
  原告上海林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莱特子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林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林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  蓓

书记员:苏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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