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林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士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桂良,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鲍忠田。
原告上海林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及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林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96元,减半收取计6,4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98元,由原告上海林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王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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