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林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川南奉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士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桂良,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诺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资翔。
原告上海林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达诺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林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谭文忠
书记员:苏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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