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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林佳美术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倚克斯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林佳美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章林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瑶瑶,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颖,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倚克斯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冯崇初。
  第三人:上海科技馆,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0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美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溪路XXX弄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林佳美术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倚克斯展览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科技馆、上海美术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林佳美术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林佳美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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