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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林友真空电子厂与上海西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林友真空电子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卫国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西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丁秀英。
  申请人上海林友真空电子厂与被申请人上海西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西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4504.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西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4504.25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国志

书记员:毛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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