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林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计炳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烙淳玻璃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振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林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烙淳玻璃幕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林国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盈
书记员:杨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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