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林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彩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国庆,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辛耘,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菁,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陈玲娣,女,194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周美林,男,194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林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菁、陈玲娣、周美林债权人撤销权一案后,查明:原告系被告周菁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被害单位,该案已由本院作出生效判决,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原告认为被告周菁恶意转让财产,将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灵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份额无偿赠与被告陈玲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撤销上述赠与行为。本案系因赠与合同纠纷提起的债权人撤销权诉讼,鉴于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宝山区,本院无管辖权。因三被告住所地均在上海市灵石路XXX弄XXX号XXX室,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姜玉芳
书记员:须桃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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