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林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园林管理局、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林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蒋红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家怀,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负责人:刘法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洪浪,男。
  被告: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负责人:杨立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俊梓,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琛,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林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园林管理局、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大同市园林管理局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林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起诉。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