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经营场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潮二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金永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俊,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琎,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林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雪玲,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上海林辉实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刘 丽
书记员:徐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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