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枝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施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展谐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曾阿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枝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展谐清洗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展谐清洗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顾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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