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枣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永,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焱,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幽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幽。
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珂,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枣矿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幽乾贸易有限公司、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幽乾贸易有限公司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立案侦查,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已立案侦查相关案件,本案所涉的相关事实与该案类似,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枣矿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玲芳
书记员:王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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