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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枫围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杭州盛大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枫围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玉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琳,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盛大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掌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618.5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枫围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上列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618.5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杰

书记员:张奇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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