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枫围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玉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琳,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盛大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掌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枫围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盛大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财产保全费1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杰
书记员:张奇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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