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山,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杰
书记员:李韵洁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