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山,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张 杰
书记员:李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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