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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亚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山,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杰

书记员:李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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