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飘,上海法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恒锦无纺制品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常熟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建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花。
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恒锦无纺制品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常熟市恒锦无纺制品厂(普通合伙)确认尚欠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3,654.75元(以下币种同),此款应于2018年11月1日前支付原告1万元,于2018年11月8日前支付原告13,654.75元,余款10万元分别于2018年11月和12月的每月月底前各支付原告5万元;
二、如被告常熟市恒锦无纺制品厂(普通合伙)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有权就余款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35元,合计人民币2,521元,由被告常熟市恒锦无纺制品厂(普通合伙)负担,被告所负之款应于2018年12月底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范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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