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飘,上海法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博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三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均辉。
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博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2019年3月4日,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94元,减半收取计2,24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80元,由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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