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飘,上海法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慈溪市金沙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沙荣苗。
申请人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慈溪市金沙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慈溪市金沙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人民币83,000元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缴纳保证金的形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慈溪市金沙无纺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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