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飘,上海法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华峰非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镇秦山村民委北。
法定代表人:张福良。
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华峰非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财产保全费830元,合计1,752元,由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建波
书记员:杨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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