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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与海盐华峰非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飘,上海法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华峰非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镇秦山村民委北。
  法定代表人:张福良。
  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华峰非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财产保全费830元,合计1,752元,由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建波

书记员:杨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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