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枫林医药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甘荣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炯,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祺,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五色石医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李冰路XXX弄XXX号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方耀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波,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凌唯,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枫林医药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五色石医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因合同争议起诉,应当提交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现被告已搬迁至上海市奉贤区,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其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李冰路XXX弄XXX号三、四楼,被告也确认其注册地仍在该地址,而被告的注册地应视为其主要的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具有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效力,原告可以向被告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五色石医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五色石医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卫凌云
书记员:陈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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