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枫枫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纪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琳,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兰山德乐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HARALDMAYER,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枫枫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上列被告的银行存款34万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杰
书记员:张奇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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