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枫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相延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克,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德亮,男,1983年7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上海枫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志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枫烁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初,被告在原告处担任驾驶员。自2015年6月至8月间,被告以家中有事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期间也归还过部分借款。2015年8月底,被告离职。经原告统计,被告尚有借款20,500元未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单四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17,000元,于2015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于2015年7月18日向原告借款500元,于2015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1,000元,共计20,500元。
被告胡德亮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既已向原告借款20,500元,理应及时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5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德亮归还原告上海枫烁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上诉状请求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志磊
书记员:刘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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