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柏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石云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民,上海陈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郑知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妍,女。
申请人上海柏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柏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9,762.99元或等值财产。上海柏某食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9,762.9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樊 蕾
书记员:张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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