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柏茂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歆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文,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楦泽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赟,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琦绿,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湖邦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介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柏茂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楦泽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湖邦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柏茂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柏茂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秋晨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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