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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柒淼水景工程有限公司、姚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宝燕市集有限公司(原宝燕(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柒淼水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娟。
  被告:姚娟。
  原告上海宝燕市集有限公司(原宝燕(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柒淼水景工程有限公司、姚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上海柒淼水景工程有限公司、姚娟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故需以公告形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陈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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