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宝燕市集有限公司(原宝燕(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柒淼水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娟。
被告:姚娟。
原告上海宝燕市集有限公司(原宝燕(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柒淼水景工程有限公司、姚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上海柒淼水景工程有限公司、姚娟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故需以公告形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陈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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