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柘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翔,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乐百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PeterFenk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畅,上海陆德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万雷,上海陆德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柘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施乐百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跃跃
书记员:刘建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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