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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柘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施乐百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PeterFenk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畅,上海陆德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万雷,上海陆德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柘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翔,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柘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施乐百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1790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施乐百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14,675元的财产。施乐百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上海柘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将诉请金额变更为991,186元,已经保全财产中超出的部分223,489元应当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柘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邮寄的《原告柘电金属补充事实与理由》中,将诉请的原材料损失金额由694,402元变更为470,913元,诉请总金额降低了223,489元,相应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施乐百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价值223,489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跃跃

书记员:刘建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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