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栀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国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僖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陆豪敏,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罗倩茜,女,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栀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陆豪敏、罗倩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栀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海
书记员:吴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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