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标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旭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少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标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标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雪燕
书记员:顾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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