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栎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碧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宗,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楠,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市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仰海林。
原告上海栎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市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栎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栎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殷 雪
书记员:段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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