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树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栩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运武,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柳生,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汇丰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徐祥迪。
原告上海树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汇丰标准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即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树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季雅燕
书记员: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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