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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栗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晟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艺康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栗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符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辉,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萍,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晟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沈金花,董事长。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艺康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周爱丽、董惠民。
  原告上海栗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栗业公司”)与被告上海晟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馨公司”)、上海市静安区艺康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艺康苑业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栗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晟馨公司、艺康苑业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栗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原、被告三方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5月6日解除;2.被告晟馨公司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129,594元;3.被告晟馨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19,439.10元;4.被告晟馨公司以129,59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自2018年11月16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的利息;5.被告晟馨公司退还防水押金5,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请的金额为123,114.30元。事实与理由:栗业公司与晟馨公司、艺康苑业委会三方曾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栗业公司对艺康苑小区防水渗漏维修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栗业公司按约履行维修义务并向晟馨公司开具了工程款发票要求晟馨公司支付工程款项,但晟馨公司均无理拖延付款。栗业公司认为,晟馨公司欠付工程款项至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遂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晟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艺康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1日,晟馨公司(甲方)与栗业公司(乙方)、艺康苑业委会(丙方)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上海市共康路88弄和保德路1238弄艺康苑小区内屋顶和外墙渗漏维修工程,内容为所有保修渗漏部位维修;外墙渗漏维修每平方米单价45元,屋顶渗漏维修每平方米单价50元;工程竣工后,由乙方根据工程项目进行自验,甲方应对所施工项目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甲方签署完工证明之日乙方提供1年免费维修,人为损坏不保修;丙方对工程进度和质量有权提出要求,对价格审核和结算负责,每季度应按时办理付款手续;工程按季度支付工程款,每季度结算一次;乙方在合同签好后交付现金5,000元给甲方作为合同保证金,以保证各项维修工作顺利进行,合同保证金在和甲方解除合同关系时甲方一次性退给乙方;乙方在每季度结算时按工程款的5%付给甲方管理费;甲方以转账方式结账;甲方违约责任: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甲方应在乙方和丙方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按时支付工程款;任何一方若无法履行本合同时,应向另双方支付本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本合同附件:房屋修理养护任务回执单;合同还对其他工程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栗业公司支付晟馨公司保证金5,000元,三方开始按约履行。经晟馨公司确认,2017年第3、4季度,以及2018年第2、3季度工程款共计129,594元。后因栗业公司向晟馨公司、艺康苑业委会催讨上述工程款项未果,致栗业公司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如上所请。
  审理中,栗业公司表示在对方欠付的工程款金额中扣除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仅要求晟馨公司支付工程款123,114.3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收款收据、维修工程量签证单、房屋维修确认单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栗业公司与晟馨公司、艺康苑业委会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支付应按每季度结算一次。现栗业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房屋维修义务,但晟馨公司、艺康苑业委会始终不予配合办理付款手续并按约支付工程款项,违反合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栗业公司请求解除上述合同,并以本案诉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日即2019年5月6日解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各方应立即对合同项下款项进行结算。栗业公司要求晟馨公司返还合同保证金5,000元,并支付欠付工程款123,114.3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栗业公司还要求晟馨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自2018年11月16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并无不当,但计算的本金应以123,114.30元为宜。本案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在于晟馨公司,栗业公司要求晟馨公司支付违约金,有合同依据,但金额应以18,467元为宜。值得说明的是,艺康苑业委会虽无需直接承担付款义务,但也应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办理付款手续,且即使艺康苑业委会未履行配合办理付款手续的义务,涉案工程欠款已累积四个季度的款项未予结算,晟馨公司也负有督促艺康苑业委会积极履约的义务,同时也不能藉此免除晟馨公司对栗业公司付款的义务。晟馨公司、艺康苑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栗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晟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艺康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5月6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晟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栗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元;
  三、被告上海晟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栗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8,467元;
  四、被告上海晟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栗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23,114.30元及利息(以123,114.3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2元,由原告上海栗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40元,被告上海晟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23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  昆

书记员:姚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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