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栢淳美容院,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投资人:殷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星,上海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慧,上海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丽静,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
上诉人上海栢淳美容院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307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海栢淳美容院上诉称,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故上诉人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3079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林丽静以上海栢淳美容院在其店铺招牌、装潢、宣传资料上使用“LOUISFENY”标识,侵害了林丽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徐汇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鉴于上海栢淳美容院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故林丽静据此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妥,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海栢淳美容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钱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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