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根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谢碧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东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根莱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东丞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东丞工贸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55,76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保函金额1,255,759.2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东丞工贸有限公司价值1,255,759.2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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