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格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伟良,男,1960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刚,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秀凤,女,1957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赵明友,男,1958海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航华四村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格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伟良、唐秀凤、赵明友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格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上海格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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