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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格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页可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格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圣东,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页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被申请人:丁某某,男,汉族,1963年2月19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崇文区西兴隆街XXX号。
  申请人上海格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页可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丁某某间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页可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5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页可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32元,由申请人上海格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静雅

书记员:林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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