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格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忠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伯华,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月勤,女,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格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月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月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格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空调的安装费5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美的空调销售安装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购买空调进行安装、调试工作,空调工程地点为江湾体育场131-133;承包方式为双包;工程总价75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先后分三次支付了20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工程施工安装,并于2018年春节前完成全部安装、调试、移交工作。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但一直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单月勤辩称,不同意支付,被告是上海麦石文化的员工,是为公司购买的空调,并进行安装的。这个钱应该公司付,公司同意支付的,但是没有书面认可的材料,有聊天记录。在装修期间被告和公司有签过协议,老板说装修费用都由老板来承担。2万元的空调预付款是公司财务转账给被告,被告再支付给原告的,所以不应由被告个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美的空调销售安装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购买空调进行安装、调试工作,空调工程地点为江湾体育场131-133;承包方式为双包;工程总价75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先后分三次支付了20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工程施工安装,并于2018年春节前完成全部安装、调试、移交工作。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但一直未果。嗣后,原告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经本院释明,被告仍未提供有关其公司确认上述系争协议的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安装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完成了空调的销售安装义务,被告理应付清空调销售安装费用。至于被告提出的合同相对方系其公司之抗辩,因合同系被告个人签订并无公司盖章,部分款项亦系被告个人账户支付,在本院给予被告一定期限,要求被告提供公司确认合同内容的相关材料,亦未果,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余款之诉请,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月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格帅贸易有限公司空调销售安装余款人民币55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被告单月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月华
书记员:毕再成 孙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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