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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桀殷实业有限公司与黄昌富、施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桀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季明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华,上海焦伟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昌富,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施强,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上海桀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昌富、施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明华独任审判。因无法向两被告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施美蓉

书记员: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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