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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桀莘实业有限公司与叶玉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桀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谢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明,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曹兵,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玉潮,男,1974年3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桀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玉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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