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桂某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孟祥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栋,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泉衍体育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安云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霞,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桂某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泉衍体育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被告上海泉衍体育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提起反诉。被告上海泉衍体育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诉请,并且未按规定预交反诉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被告上海泉衍体育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泉衍体育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周 励
书记员:吴剑行 王晓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