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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桃李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桃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盛雅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彤荔,女。
  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伦、杨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桃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李公司)与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得利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颜彤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桃李公司诉讼请求:判令家得利超市支付拖欠货款共计555,609.08元。
  事实与理由:
  桃李公司与家得利超市之间建立供销关系。截至2018年12月14日,家得利超市累计欠款555,609.08元。经桃李公司多次催他,家得利超市至今未付。遂起诉。
  家得利超市辩称:对诉请金额、事实均无异议。
  桃李公司向本院提供付款查询单、联合声明、《供应商应付货款确认函》。家得利超市对证据三性均予以认可。
  鉴于双方对事实以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桃李公司与家得利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供应商应付货款确认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家得利超市应当按《应付货款确认函》及时支付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桃李食品有限公司货款555,609.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78.05元,由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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