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袁嘉,男,199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方,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范军,男,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桐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运凤。
被申请人:上海俊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被申请人:上海艾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大福。
申请人袁嘉与被申请人范军、上海桐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俊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俊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794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范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范军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范军银行存款3,232,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游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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