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桓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红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锦龙,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定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上海桓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定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太仓定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钟 荣
书记员:浦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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