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桢诚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茂良,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易都印刷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仙兵,总经理。
原告上海桢诚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易都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桢诚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前已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故不在指定期限内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桢诚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 岚
书记员: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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