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妍,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晓,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涨,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桥凌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春源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于2019年3月14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本案于2019年4月2日、同年4月25日、同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妍,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桥凌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展台制作搭建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搭建展台,用于参展2018年5月22日至同月24日期间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第二十三届中国美容博览会,参展面积为270平方米;原告应于开展前完成全部搭建,并做好展会期间的维护及撤展工作;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70万元,被告应于2018年4月16日前支付预付款49万元,于同年6月4日前支付尾款2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报价单及被告提供的效果图、施工图按时完成了展台搭建布展事宜,被告也于2018年5月22日当天正常参展,但至今拒付项目尾款。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项目尾款21万元;2、支付逾期违约金(以2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4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杭州春源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21万元项目尾款没有依据。1、原告至开展当日凌晨三点多完成展台搭建,致被告没有时间验收展台,且影响展品布置;2、展台搭建存在电线外露的问题,用于广告宣传的显示屏于开展当天无法正常播放,展台顶棚于开展当天下午3时左右出现大面积漏水,展台区域被雨水浸泡,大部分柜台及道具变形脱裂、商品浸水、横梁开裂下垂,展台已存在安全问题;3、展品均于开展前由杭州运输至展会,部分展品系韩国进口的样品,无法进行展品更替,展会现场状况严重影响品牌形象和招商效果,事后,被告发现涉案项目由原告转包给案外人进行施工。因此,由于原告交付的展台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展会实际无法正常进行,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项目款。此外,合同约定,展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6月4日,被告在原告提供全额发票后支付尾款21万元,但原告至今未提供全额发票,故项目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主张违约金没有依据,且计算标准过高。
被告杭州春源贸易有限公司提起反诉称,2018年4月,原、被告签订《展台制作搭建工程合同》后,被告已支付预付款49万元,但原告搭建的展台交付时间过晚,影响被告布展,且开展当天显示屏无法正常播放、电线外露、顶棚漏水,导致被告展会无法正常进行,故原告应返还项目款并赔偿被告损失。为此,被告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1、返还项目款49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赔偿被告损失642,836.35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被告明确其损失的构成包括参展费用381,600元,柜台、道具类费用63,186元,产品费用39,591元,展会期间住宿费、交通费、物流费、餐费等其他费用158,459.35元。
针对被告杭州春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原告上海桥凌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不同意反诉请求,合同已经履行,原告不存在根本违约,被告的损失系展台设计及突发天气造成的。一方面,原告是根据被告的效果图进行展台搭建,报价单列明的也仅是搭建费用,原告不负责图纸设计;另一方面,合同约定展馆内搭建制作的结构及物品属于被告,如因被告操作失误而损坏的,被告负全部责任,因此,参展过程中物品保管责任在于被告,如有物品损毁也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1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订《展台制作搭建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4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第二十三届中国美容博览会展台,乙方须在开展前完成展台全部搭建工作,并做好展会期间的维护及撤展工作;甲方总面积为270平方米;制作材料工艺及搭建服务要求以甲方确认的效果图及报价单为标准;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展台及布展事宜,应支付乙方项目款70万元;以上报价包含展台的设计、制作、搭建、维护、展台保险费、场地管理费、展位电箱费及3%税金费用;甲方须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4月16日前)支付预付款49万元,在展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即2018年6月4日),乙方提供全额发票后,甲方应支付全部尾款即21万元;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确定的设计稿(包括效果图、施工尺寸图、美工画面以及报价单中写明的材料规格等)及双方确认的口头协定按时完成展位的设计、制作、搭建(含样板安装)、维护、拆除整个项目;因乙方制作质量或操作失误而损坏展馆内展出产品以及造成人员伤亡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乙方须按照展馆及展会主办单位的要求规范施工,若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若未能按时支付项目款,甲方要被追加逾期费,金额为项目总金额的1‰/天赔偿给乙方。
上述合同包含附件《景桥会展展台设计承建报价单》,详细记载了地面部分、主体框架、美工、灯光、功能用品等部位的材料名称、数量、单位及价格,材料名称一栏描述了展台各部位所用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颜色等要素,其中主体框架项下顶部造型的材料名称为“多层板龙骨+白色/黑色防水高级乳胶漆饰面、高清软膜画面+内置白色日光灯管,下方内置筒灯”,数量为270平方米,单价为220元,计59,400元;项目总计769,272元。该合同附件备注部分载明,此报价为景桥给新客户的优惠报价,此报价的材料尺寸以及规格一律严格按照展商提供的资料。该附件尾部附有上海景桥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桥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传真、地址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018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预付款49万元。
2018年5月20日、同月21日,原告委托景桥公司实际搭建涉案展台,于同月22日凌晨3时搭建完成。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展台搭建期间天气为阴有小雨。
2018年5月22日至同月24日,被告使用涉案展台参加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第二十三届中国美容博览会。2018年5月22日下午3时许,因降雨,涉案展台出现漏雨情况,致展台部分区域地面有积水现象。
2018年5月23日、5月24日,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春源优选”发布文章,其中23日的文章内容涉及,“第23届上海美博会已经于2018年5月22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正式拉开帷幕”,“春源美业携手韩、日、欧16个国际品牌惊艳亮相”,“潮色单品,美轮美奂,引来各路观众纷纷入场,争相体验”,“不管是占地面积还是展馆陈设、人气爆棚程度,春源美业都是本次美博会当之无愧最为火爆的展馆之一”;24日的文章内容涉及,“春源美业……为所有参展者带来了一场国际范十足的惊艳之旅”,“春源美业在本届美博会中大放异彩”。上述文章均配有多张展会现场照片。
据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记载:2018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微信称,“再提醒一下记得21号中午12点前交馆”,原告回复“12点之前让你们可以摆产品”,被告表示同意;同月22日,被告询问原告为什么液晶电视没有开启,而是停在那里,原告回复称因为视频文件还在路上,已经让公司同事带过来;同日20点40分,被告要求原告“1、首先漏雨解决;2、里面的现在还在漏的雨要解决,不能再继续滴水在地上或者柜台上;3、音响解决换音量大的;4、射灯全部安装到位;5、现场柜台的灯排查,已经不亮的要处理……”,原告回复表示同意;同月23日,被告反映现场屏幕只有声音没有视频,并出现黑屏现象,要求原告安排电工解决,原告表示已安排工人处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确认其主张原告存在的违约行为包括以下四方面:1、未按期完成展台搭建,原告按合同约定应于2018年5月21日12点前完成搭建,但实际于2018年5月22日凌晨3点完成搭建,且未经被告验收;2、显示屏无法正常播放、电线外露;3、展台于2018年5月22日下午3时左右大面积漏水,致被告无法正常参展,漏水问题始终未解决;4、2018年5月22日晚上原、被告讨论的射灯问题未解决。
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为:《展台制作搭建工程合同》及其附件《景桥会展展台设计承建报价单》、付款凭证、视频照片、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以上书证,经当庭举证质证,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可予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1万元,被告抗辩称原告存在迟延交付、显示屏无法正常播放及电线外露、射灯问题未解决、展台漏雨等四项违约行为,致被告无法正常参展,剩余工程款不应支付。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及责任承担问题。现本院针对上述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首先,从微信聊天记录看,原告仅确认被告可于2018年5月21日中午12点前布置展品,双方未就展台交付时间的变更形成合意,现原告于开展前完成展台搭建工作,符合合同约定。此外,相关聊天记录仅显示原、被告曾通过微信就显示屏播放及射灯安装问题进行交涉,无证据表明显示屏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射灯安装不符合合同约定,且系争合同对电线布置亦未作具体要求,现被告主张原告迟延交付且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显示屏、安装电线及射灯,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被告提供的展会现场视频照片可以证明涉案展台曾于2018年5月22日下午3时许漏雨,原告则主张其系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搭建展台,漏雨系因被告展台设计存在问题及天气变化所致。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系争合同虽未对展台防水要求作出具体约定,但涉案展台位于室外,原告作为承揽人,应当充分考虑风、雨等自然现象给展台带来的潜在风险,并且,原告于审理中确认展台搭建过程中曾出现降雨,对此,原告更应审慎履行系争合同,对展台能否防水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即便如原告所述,被告提供的设计图纸不合理,亦无证据表明原告曾就图纸问题通知被告。因此,原告应就其交付的展台存在漏雨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系争合同约定,原告应按照被告确定的设计稿(包括效果图、施工尺寸图、美工画面以及报价单中写明的材料规格等)搭建展台,合同附件报价单亦对展台顶部造型的材料名称及规格型号作出了具体约定,在被告对展台施工结构及搭建材料有特殊限制且无证据表明涉案展台不符合图纸要求或搭建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被告亦应就展台漏雨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本院根据涉案报价单载明的顶部造型价款59,400元及合同总价,认为涉案展台的工程款应减少4万元为宜,计66万元,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17万元。被告未按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原告交付的展台于参展期间漏雨,客观上可能导致被告在法院作出判决前难以确定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故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原告起诉之日,并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本案中,被告提起反诉,认为原告交付的展台不符合约定,导致被告无法正常参展,主张原告返还项目款,赔偿被告参展费用,柜台、道具类费用,产品费用,住宿及交通等其他费用损失。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已实际使用原告交付的展台参加展会,从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内容看,参展取得了良好的商业效果,被告之反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春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桥凌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工程款17万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春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桥凌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春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998元,减半收取计2,49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桥凌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负担674元,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春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825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7,5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春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春海
书记员:沙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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