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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桥晨实业有限公司与陆树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桥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学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冬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树勋,男,194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人上海桥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陆树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桥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陆树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桥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陆树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万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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