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梅龙镇酒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姜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绍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合园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范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庆芳,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春华,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六安市鑫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范家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森强,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珍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罗盈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志华,男,1982年3月16日,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上海梅龙镇酒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龙镇酒家”)诉被申请人江苏合园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合园堂”)、六安市鑫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杰食品”)、上海珍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补堂”)及新闻报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人于2018年2月6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一、被申请人江苏合园堂、鑫杰食品、珍补堂立即停止发布含有“梅龙镇年夜饭”、“梅龙镇牌年夜饭”或与之相近似的广告内容,立即删除在互联网上发布的相关内容及相关链接,并且不得以类似方式后续实施相关发布行为;二、被申请人江苏合园堂、鑫杰食品、珍补堂立即停止对外自称上海梅龙镇酒家或梅龙镇公司的行为。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梅龙镇酒家称:原告是一家有着悠久历史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曾被评为“中华餐饮名店”等,原告的年夜饭在相关公众中享有盛誉。1994年12月7日,上海梅龙镇(集团)公司在中国获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号为第773408号,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餐馆”(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43类)。目前该注册商标由原告和上海梅龙镇(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持有。近期,原告发现在《新闻晨报》、《新民晚报》等报纸上以及一些视频网站上,出现了大幅梅龙镇年夜饭广告。广告中多处使用了“梅龙镇”商标,并声称其厨师为梅龙镇年夜饭名厨。申请人致电并按照广告订购年夜饭,在提货券、年夜饭以及宣传册上发现多处使用了“梅龙镇”字样的商标,并在宣传册上自称梅龙镇公司。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以上行为进行了保全公证。
此外,申请人还发现在2017年年初,被申请人江苏合园堂曾在媒体上投放了大量梅龙镇年夜饭广告,但又未全部发货,导致部分消费者向申请人要求提货。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通过电视、报纸等发布广告,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二次传播,传播和影响范围无限扩大,如不加以及时制止,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春节将至,消费者因被误导而购买年夜饭,也会严重损害公众利益。为避免被申请人江苏合园堂、鑫杰食品、珍补堂正在实施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据此,申请人提出前述请求。
对于上述申请,申请人提供了第773408号“”注册商标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授权书、营业执照、原告享有美誉度的“梅龙镇”商标荣誉证书、申请人店铺照片、梅陇镇年夜饭广告、购买年夜饭证据保全公证书、与被申请人珍补堂电话录音公证书、有关“梅龙镇年夜饭”广告新闻网站截屏、新闻电视截屏等证据材料,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他人停止有关行为。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初步证明被申请人江苏合园堂在对外销售的年夜饭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虽然被申请人鑫杰食品辩称其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有第XXXXXXX号“”商标,然其在使用时存在不规范使用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所售商品产生混淆,涉嫌对申请人的市场份额、商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被申请人江苏合园堂、鑫杰食品、珍补堂对外宣称其为“上海梅龙镇酒家或梅龙镇公司”,该行为亦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和误认。时至新春佳节,若不及时制止上述被控侵权行为,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有必要及时禁止三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并对其采取相应的行为保全措施。此外,采取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已提供有效担保。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作出诉中行为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江苏合园堂食品有限公司、六安市鑫杰食品有限公司、上海珍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发布含有“梅龙镇年夜饭”、“梅龙镇牌年夜饭”或与之相近似的广告内容,立即删除在互联网上发布的相关内容及相关链接,并且不得以类似方式后续实施相关发布行为;
二、被申请人江苏合园堂食品有限公司、六安市鑫杰食品有限公司、上海珍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外自称上海梅龙镇酒家或梅龙镇公司的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保全申请费人民币三十元,由申请人上海梅龙镇酒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佳璐
书记员:鲁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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