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梓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荣,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电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王岳云。
原告上海梓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电物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梓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梓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梓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海梓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李 红
书记员:金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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