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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梓洛贸易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纪念路XXX号。
  负责人:李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梓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梓洛贸易有限公司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国际快件费37,684.13元。事实及理由:原告系从事全球快件运输服务的公司。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8月签订快递服务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递送国际快件服务。至今被告应支付国际快件费37,684.13元,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订立《中外运-敦豪快递服务合同》1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提供全球快递服务,原告为被告开设一个服务进口账号XXXXXXXXX;被告应就该账号下运送的所有货物支付快递费、发件地及目的地关税、税金(如有)等款项;原告应按月以人民币向被告出具发票及账单,被告如对对账单上的各项费用有异议,应自账单出具之日起十个日历天数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被告应自账单出具之日起七个日历天数内以人民币支付快递费等。2017年9月,原告为被告提供环球包裹快递,共发生运输费21,924.92元。原告向被告出具相应金额的进口账单,并于2017年10月5日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10月,原告为被告提供环球包裹快递,共发生运输费15,759.21元。原告向被告出具相应金额的进口账单,并于2017年11月2日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上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此后,被告未能按约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外运-敦豪快递服务合同》、进口账单、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快递寄送凭证、查询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中外运-敦豪快递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完成了运输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支付运费。被告拖欠运费不付,显属违约。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梓洛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运费37,684.13元。
  被告上海梓洛贸易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10元,由被告上海梓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  力

书记员:张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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