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梦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绿科路XXX号XXX幢XXX室D座。
法定代表人周顺祥。
委托代理人沈文骏,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春某贸易商行,注册地江苏省兴化市。
经营者徐爱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梦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春某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梦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刘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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